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方行非诉执字第30号
申请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应铁,局长。
被申请人周时勇,男,汉族,1984年08月17日出生,农民。
被申请人李莉莉,女,汉族,1985年06月22日出生,农民。
申请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被申请人周时勇、李莉莉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计生征决字(2013)第3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政
审 判 员  杨 毅
审 判 员  米庆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