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潭中民三初字第68号
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操应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松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炯,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亮点网络会所。
投资人郭福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亮点网络会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一案中,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石钟良
审 判 员 章业尧
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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