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法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野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39号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谭野兵,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彪,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湘潭市华洋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南路32号一层11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冬泉。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野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华洋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354536元(其中判决确定金额348866元,执行费5670元),未执行标的354536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1)雨法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伟
审判员 周清溪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