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法执字第243号
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4楼2002-2006房。
负责人邓醒如,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文,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199420488088。
委托代理人占海军,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910284431。
被执行人黄冬泉,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三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冬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7424953.68元(其中判决确定金额17339763.68元,执行费85190元),未执行标的17424953.68元。因被执行人资产正由本院整体处置,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资产整体拍卖变价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伟
审判员  周清溪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