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益法民一终字第3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之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殷启明,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八百弓建筑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日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冬升(又名张东升)。
上诉人倪之虎与被上诉人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南县八百弓建筑工程公司、倪日新、张冬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倪之虎不服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2)大法民初字第15-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之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倪日新、张冬升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之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倪之虎撤回对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倪日新、张冬升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和平
审 判 员 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 黎 娜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羚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