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262号
原告王某甲,男,1974年8月7日出生,白族,务农,湖南省桑植县人。
被告刘某甲,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白族,务农,湖南省桑植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贞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彭海波
人民陪审员  陈俊山
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亚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