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开执字第01036-1号
申请执行人肖文浩。
被执行人柳星辉。
被执行人刘娟娟。
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娟娟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兴隆路13号北湾景园3栋架XX号房屋(权证号X××X),并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娟娟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兴隆路13号北湾景园3栋架XX号房屋(权证号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旭
执行员 金 燕
执行员 史科峰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龙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