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潭中民三初字第78号
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陪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松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炯,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壮志凌云网络会所。
投资人彭树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壮志凌云网络会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张雪强
审 判 员 蔡 涛
人民陪审员 张双艳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邹梦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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