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1049号
申请执行人齐某甲,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齐某丙,男,193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齐某甲之父。
被执行人仰某。
被执行人齐某乙。
申请执行人齐某甲与被执行人仰某、齐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0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仰某、齐某乙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仰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文 杰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龙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