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雨法刑执字第21-1号
被告人彭栋,男,1952年5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2012年2月1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3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13)雨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卖淫罪判处罪犯彭栋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罪犯彭栋因疾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遂委托湘潭市中心医院对罪犯彭栋的病情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及鉴定依据函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25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鉴于罪犯彭栋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彭栋患有脑溢血后遗症、高血压病三级。需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彭栋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