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83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时裕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奋发计算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时裕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奋发计算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奋发计算机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奋发计算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文 杰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龙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