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
南县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2013年7月31日以南检刑诉(2013)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涉嫌犯盗窃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多次通知被告人白xx到庭接受审判,因其未被羁押,现无法找到其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退回南检刑诉(2013)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盗窃罪一案。
南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