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1585号
原告湖南唯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路兰景花园第013栋临192号1-3层三套。
法定代表人凌有家。
被告杨浩,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唯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大诚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唯佳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唯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浩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湖南唯佳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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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罗 霖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