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双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
负责人廖江玲,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勇,男,银行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善辉,男。
被告刘淑苹,女。
被告杨海明,男。
被告杨海珍,女。
被告万克娥,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诉被告陈善辉、刘淑苹、杨海明、杨海珍、万克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以被告陈善辉、刘淑苹已全部偿还原告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乔 慧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