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二初字第104号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
被告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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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唐干才
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
代理审判员 冯 玲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 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