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196号
原告汤克勤。
委托代理人李清,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磊。
委托代理人周厚新,系周磊之父。
被告赖建军。
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汤克勤与被告周磊、赖建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汤克勤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克勤以本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克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汤克勤负担。
审判员 符学元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