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澧民垱初字第716号
原告向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高远新,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3年8月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向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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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赖怒江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孙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