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古民初字第85号
原告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田晏,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竹溪湾。
法定代表人彭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静,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古丈县科技局,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柑子坪。
法定代表人向勇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长义,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古丈县科技局通风采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以自行与被告古丈县科技局协商好赔偿事宜,并准备与另一被告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向雪原
审 判 员  张启图
人民陪审员  田迤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向正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