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二初字第196号
原告XXXXX,住所地XXXXX。
法琮代表人XXX,主任。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与被告X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XXX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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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唐干才
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
代理审判员 冯 玲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 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