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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大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彭连泉。
被告邵阳市房产局。
本院于2008年6月3日受理原告彭连泉诉被告邵阳市房产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连泉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连泉承担。
审 判 长 周智勇
代理审判员 蒋建勇
人民陪审员 袁艺玲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宁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