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资执字第320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梅
被执行人杨文
被执行人欧华林
被执行人李志刚
被执行人欧明芳
被执行人李燕忠
被执行人夏志清
被执行人黄绍强
被执行人段久红
被执行人袁静华
被执行人黄明礼
申请执行人李春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欧华林、李志刚、欧明芳、李燕忠、夏志清、黄绍强、段久红、袁静华、黄明礼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资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文、欧华林、李志刚、欧明芳、李燕忠、夏志清、黄绍强、段久红、袁静华、黄明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杨文、欧华林、李志刚、欧明芳、李燕忠、夏志清、黄绍强、段久红、袁静华、黄明礼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47666元(其中申请执行费607元)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谷新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唐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