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望执字第524号
申请执行人王弦。
被执行人熊钢。
被执行人张勇。
被执行人范玲芝。
被执行人叶举堃。
被执行人朱奇。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1)望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熊钢、张勇、范玲芝、叶举堃、朱奇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钢、张勇、范玲芝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举堃、朱奇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匡国梁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