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47号
原告彭平,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邓红梅,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平与被告邓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平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平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彭平承担。
审判员 黄 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贺宏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