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娄星执字第528-2号
申请执行人伍志勇。
被执行人李建青。
被执行人吴娇平,系被执行人李建青之妻。
被执行人苏建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娄星执字第5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建青、吴姣平共同所有的、位于娄星区乐坪西街水木华庭0002幢、房产证号为00××88、00××89的房产,并于2013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1月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李建青、吴姣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了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对上述住房进行评估,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志成估字(2014)第0612LWFC17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经评估,上述房产的市场价格为49.56万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属被执行人李建青、吴姣平共同所有的、位于娄星区乐坪西街水木华庭0002幢、房产证号为00××88、00××89的房产予以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鹏
审判员 胡若安
审判员 王宇容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