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武民初字第01017号
原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新
委托代理人:陈政
被告:叶子健
第三人:陈佩荣
原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子健、第三人陈佩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陈佩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陈佩荣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小华
审 判 员 顾登忠
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