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澧民垱初字第689号
原告徐某,女。
被告马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负担。
审判员  赖怒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