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耒巡民夏塘初字第44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耒阳市人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耒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为志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艾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