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件
裁判文书案件
阳光警务案件
大数据模型
检答网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
裁判文书案件
>>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一初字第967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郭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黄五一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邓 辉
校对责任人:黄五一打印责任人: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