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开民一初字第2743-1号
原告三亚华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可斌,董事长。
被告海南南琼实业开发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凌湘沅,组长。
第三人三亚市旅游实业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照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亚华顿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南琼实业开发公司清算组、第三人三亚市旅游实业开发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三亚华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第三人三亚市旅游实业开发公司名下座落于三亚市河东区红沙社区胜利北路[原三亚市红沙镇高炮连地段,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红沙国用(1995)字第0422号,面积为5937.6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三亚华顿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第三人三亚市旅游实业开发公司名下座落于三亚市河东区红沙社区胜利北路[原三亚市红沙镇高炮连地段,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红沙国用(1995)字第0422号,面积为5937.6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戴 昱
人民陪审员 刘新金
人民陪审员 张 勤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