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武民保字第00229号
申请人常德市国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德嘉裕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国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嘉裕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市国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嘉裕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德市国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嘉裕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沫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