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支公司。
负责人刘国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必文,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海平,女。
原审被告谭伟煌,男。
原审被告彭铁球,女。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罗必文、谭海平,原审被告谭伟煌、彭铁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次来
审 判 员 蔡 涛
代理审判员 马 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邹梦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