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005号
申请执行人危勇。
被执行人周步前。
被执行人任春华。
被执行人孙正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步前、任春华、孙正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步前、任春华、孙正超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周步前、任春华、孙正超的存款、收入316400.7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