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邵东民初字第476号
原告李淑贞,女,汉族,1950年3月15日出生,住邵东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在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
负责人岳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又荣,邵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贞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陈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贞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贞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陈又荣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李淑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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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建东
审 判 员  王志明
审 判 员  李巧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