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石民一初字第273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光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
被告湖南旺茗居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绍辉,男,汉族,衡阳市石鼓区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湖南旺茗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锡凯
审 判 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校对责任人:陈锡凯打印责任人:贺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