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娄星执字第376-4号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驰峰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时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易庆祥。
被执行人宋朝星。
双峰县驰峰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易庆祥、宋朝星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娄星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9日向两被执行人易庆祥、宋朝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2012年8月10日前履行,但两被执行人易庆祥、宋朝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4月7日,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易庆祥、宋朝星送达了民事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易庆祥、宋朝星在同月10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两被执行人易庆祥、宋朝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予以民事制裁。两被执行人易庆祥、宋朝星收到本院上述民事通知后,仍拒绝履行。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2)娄星执字第376号罚款决定书,对宋朝星罚款6万元。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属被执行人宋朝星与其妻刘再花共同所有的、以刘再花名义存入中国银行娄底市星园支行、账号59×××35的存款6000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玲
审 判 员 胡若安
审 判 员 王宇容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向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