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恢字第01044-1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
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二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有工程款收入,案外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收入存放在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如下:
冻结、扣划案外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裁定书(2013)开执恢字第01044-1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91年2月16日生,住长沙市雨花区王家冲21栋4门302房。
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岳乡窑塘规划区。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开民二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6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旭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