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石法行执字87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湖南省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毛春晖,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志,男,汉族,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门县金诚加油站,地址湖南省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周常严,该站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7日对石门县金诚加油站作出的石国土资监决字(2013)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石国土资监决字(2013)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决定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在通知听证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申请听证。
本院认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石国土资监决字(2013)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石国土资监决字(2013)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政教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钟建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盛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