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澧执字第13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澧县公证处(2013)湘澧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7月23日,以(2013)澧执字第1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澧县澧阳镇新河居委会三室二厅房屋三套,并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6月21前履行(2013)湘澧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偿还借款80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澧县澧阳镇新河居委会三室二厅房屋三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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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郝诗卫
审判员  蔡 军
审判员  杨 进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