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三初字第26号
原告王本祥,男,1954年4月9日出生,白族,农民,湖南桑植县人。
委托代理人熊廷发,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冷长海,男,1973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湖南省桑植县人。
被告桑植县瑞塔铺镇瑞市页岩砖厂,住所地桑植县瑞塔铺镇瑞市居委会彭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陈功松(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祥与被告冷长海、桑植县瑞塔铺镇瑞市页岩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本祥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向劳动部门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本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00元,减半收取668.00元由原告王本祥负担。
审 判 长  唐 军
审 判 员  陈仕达
人民陪审员  王志爽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