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法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陈娟,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第一中学教师,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罗晓明,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陈娟与被执行人罗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61830元(含本金50000元、利息8000元、诉讼费用2640元、执行费1190元),已执行标的31190元(含执行费1190元),未执行标的30640元,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罗晓明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娟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伟
审判员 周清溪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