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玉菲,女,1973年9月1日出生,侗族。
委托代理人钟仁君,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侗族,系上诉人龙玉菲之夫。
委托代理人袁易海,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芬芳,女,1946年4月4日出生,侗族。
委托代理人姚敦华,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玉菲因与被上诉人钟芬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晃县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晃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冷旗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东恒、审判员欧晓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玉菲及其委托代理人钟仁君、袁易海,被上诉人钟芬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敦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钟芬芳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赠与关系不能成立,而一审判决撤销钟芬芳赠与给龙玉菲座落在新晃侗族自治新晃镇晃山路34号房屋一半的民事行为,判非所请。此外,赠与合同系不要式的诺承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赠与关系在办理房产登记的过程中是否成立以及“关于变更房产证的报告”和“新晃县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表”上钟芬芳之夫龙声祥的签名,是否也系其本人所写未予查明。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晃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上诉人龙玉菲。
审判长  冷旗帜
审判员  李东恒
审判员  欧晓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