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法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
法定代表人佐佐木卓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罗晓明,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212562元(含执行费1845元),已执行标的147810元(含执行费1845元),未执行标的64752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罗晓明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经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6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伟
审判员  周清溪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