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姜胜财,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永昌,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云波,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如意,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贺芬,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姜胜财与被告黄永昌、刘云波、黄如意、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姜胜财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永昌、刘云波、黄如意、贺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现原告姜胜财申请解除对被告刘云波财产所采取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云波财产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审 判 长 王利华
人民陪审员 张飞虎
人民陪审员 黄杰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