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830号
申请执行人张落星。
被执行人湖南省通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好世界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