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娄星执字第271-2号
申请执行人杨翰,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颜道军,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慧,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娄中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颜道军、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道军、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6日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16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菊花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鹏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