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1961号
原告黎赛男,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三桂,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黎赛男与被告周三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赛男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三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赛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赛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赛男承担。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