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天执字第615-1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玉,女,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涂北新村星电花园6栋804房。
被执行人杨萍,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涂北新村星电花园6栋804房。
上述申请人王淑玉与被执行人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萍的银行存款2580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