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356号
申请执行人张望来。
被执行人王纯武警支队宿舍。
被执行人吕羲。
被执行人张珊宝。
申请执行人张望来与被执行人王纯、吕羲、张珊宝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王纯、吕羲、张珊宝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望来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纯、吕羲、张珊宝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纯、吕羲、张珊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800元(执行案款13560元+执行费100元+诉讼费140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纯、吕羲、张珊宝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鑫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