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1310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大厦712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杰,男,1984年出生,汉族,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酒鬼酒湖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麓天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公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建辉,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酒鬼酒湖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酒鬼酒湖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酒鬼酒湖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戎 群
代理审判员 阳强强
人民陪审员 杨昌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