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北执字第393号
申请执行人谭政湘,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曾理平,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的(2011)郴北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理平的银行存款18423.63万元[其中执行本金17920.63元,案件受理费329元,申请执行费1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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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洁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 毅